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以下简称“饲料所”)制度基础,规范饲料所运行和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饲料所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国家科研机构。饲料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肩负全国饲料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共性平台技术研究和应用研究任务,是从事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领域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战略科技力量,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饲料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对标国家战略与重大需求,自主创新,实现原创发现和理论,开辟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产出国际领先原创成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人民营养健康安全,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饲料所的办所方针是,坚持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国家级公益类研究机构的属性,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推动我国饲料科技整体跃升,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建设世界农业科技强国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核心与引领作用。
第五条 饲料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研究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共性平台技术研究;
(二)饲料资源、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究及其产品研发;
(三)动物健康和绿色生产技术及其投入品研究;
(四)饲料加工技术、装备、工艺与质量控制研究;
(五)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
(六)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领域产业发展与宏观战略研究;
(七)饲料行业突发问题应急技术研究与服务。
第六条 饲料所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饲料资源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开展饲料加工工艺与质量控制、绿色健康动物产品与生产技术研究,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研究与标准研制等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组织饲料行业突发问题应急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行业技术与专业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 饲料所以“务实、创新、合作、共赢”为所训,秉承潜心钻研、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农科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加快建成国际一流现代化研究所,引领带动我国饲料、畜牧与农业科技整体提升、跨跃发展,为我国加快建设现代化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任务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是党在饲料所设立的基层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饲料所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入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设立纪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 饲料所下设的职能处室、科研团队以及挂靠饲料所的学会协会、联盟、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支部建在连队上”的原则,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所长为饲料所法定代表人,主持全所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所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所长、其他所领导、所长助理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领导行政例会、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处室、团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人员列席。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饲料所全局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饲料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四)研究饲料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部署饲料所重要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常务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议题涉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所常务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研究决定工作计划(规划),听取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所长、副所长列席,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书记或由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饲料所各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饲料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饲料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六)讨论审议饲料所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宜;
(七)研究饲料所党的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领导行政例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工作进展、所领导通报分管工作情况、研究重要事项和安排当月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会议,由所长或副所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和出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饲料所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设立所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所级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饲料所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饲料所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评审和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研究方向、重点选题调整等重大问题;
(二)评价和推荐饲料所科研成果;
(三)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四)对饲料所学术活动提出建议,组织全所性学术活动,推动和促进饲料所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五)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六)承担饲料所领导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所内专家,以及聘请的科研院校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等所外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以及各学科代表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指定,负责所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所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饲料所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出席委员应达到2/3以上时方能举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涉及议案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投票人数的2/3予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以及所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规定要求组建,由政治素养好、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的所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所外委员不能少于1/3。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所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 所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二)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三)按规定权限评审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
(四)负责向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
(五)根据院、所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安排,对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评议组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饲料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协助学科评议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学位授予及其他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提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培育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四)指导和督促导师对学生的指导;
(五)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名单;
(六)审查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
(七)组织、协调学位授权点申报、评估及其他有关事宜;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饲料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饲料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职代会代表以处室、团队等内设机构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人数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3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技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职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原则上与职代会任期同步。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问题,经所领导提议,所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饲料所下设工作机构。内设机构设置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综合饲料所实际情况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六条 饲料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人事部门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报请中国农业科学院提交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审核后,报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饲料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饲料所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与自身发展相适宜的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饲料所改革创新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科研业务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称评审聘用、职务评聘晋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六)职工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诉、仲裁和诉讼;
(七)饲料所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享有职工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 饲料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岗敬业,履职尽责,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科研业务和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惜和维护院所名誉,维护院所利益;
(五)饲料所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设置所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所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饲料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围绕饲料所主责主业,研究制定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研究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完善健全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科技创新学科体系,凝练科技创新重大选题,强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有效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战略与重大需求、饲料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等各类科技项目;根据饲料所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动物肠道微生物、合成生物学与新型饲料、精准营养与智能化饲养等前沿领域探索,饲料资源与新型饲料创制、减抗替抗绿色投入品、减排碳汇与饲养、宠物营养与饲料,以及生猪、家禽、水产、反刍动物绿色高效生产体系等国家重大需求领域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依据饲料所科技创新需求,建议、组织和承担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重大平台建设任务,依托农业农村部和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联合实验室等各类先进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十三条 优化完善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激活创新动能,释放创新活力,促进饲料所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四条 饲料所对在省部级以上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新饲料、新兽药、新装备、新产品、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等成果形成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集体进行评价与奖励,鼓励重大科研产出。
第四十五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培养国际化领军科技人才,提高饲料所在国际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六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第四十八条 积极开展科技兴农、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促进三创协同发展,建设中试熟化平台、成果转化平台,提升饲料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十九 条依法加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运用与保护,制定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提升饲料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建设国家饲料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第五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创新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任职条件等,建立规范的岗位聘用程序,实现岗位人员择优竞岗、双向选择、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设定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五十四条 建立分级分类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人才推荐、培养的基本依据。建立促进人才健康成长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奖惩在人员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十五条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建立与单位总体业绩、团队发展、个人贡献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体现高素质专业化导向,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
第五十六条 积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综合能力,提升研究生科技创新素养,为饲料所科技创新提供重要的创新人力资源。
第五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第五十八条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落实国家关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并根据实际制定补充性保障政策。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充分体现科研放管服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 按照创新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律,根据分类管理和创新绩效配置经济资源。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一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即全部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围绕饲料所职能定位和战略目标,将绩效理念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 资产的购建、使用和处置实行国家所有、共建共享、分级管理、保值增值。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由饲料所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饲料所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登记入账、责任到人、分类核算。
第六十三条 依据饲料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饲料所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饲料所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等。科学编制和落实饲料所条件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试验基地总体规划,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
第六十四条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所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经济运行效率、风险管理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实行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监督,保障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真实、合法、公平、透明、有效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简称为饲料所;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Feed Research of CAAS,简称为IFR,CAAS。饲料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ifr.caas.cn。
第六十六条 饲料所所徽为圆形,标准色为绿色,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中文、英文缩写和变形的植物图案组成。饲料所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外周标“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名称,自左向右环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原《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章程(试行)》(农科饲〔2022〕20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属饲料所所务会议。